范守平律师亲办案例
处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
来源:范守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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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不适合调解


案例:5月13日9时10分,陈某等人乘李某驾驶的华利车途经交叉口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陈某重伤。经调查,认定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与大客车单位支付陈某医药费用后拒不赔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陈某将李某和大客车单位外贸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外贸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基干问题解释等规定,陈某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3646.5元,由保险公司在外贸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对陈某予以赔偿,超出分额部分由外贸公司与李某各承担50%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民事律师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赔偿数额数十万元。因诉讼标的大,责任人往往无力全额赔偿,加之保险理赔不顺畅,肇事方尽量协调受害方起诉自己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现行赔付,有些事故肇事方先赔付后保险公司不给理赔的情况,这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很低,判决结案居多。


建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双方同时可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但有的情形不适用调解,交警可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交予当事人:如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等情形。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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